修复专员
政策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市监信规〔2021〕3号)
https://www.gsxt.gov.cn(登录后按照要求提交信用修复申请)
《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8号)
https://www.creditchina.gov.cn(通过网站首页“信用信息”搜索框查询相关主体信息并选择对应行政处罚信息提交修复申请)
注:“信用中国”网站自收到各省级共享的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结果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同步修复;同时,“信用中国”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结果将每日向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共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一、未设定失信纳入期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又因丧失履行能力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除因执行依据被撤销、改变或裁定不予执行而导致人民法院终结执行的情形外,其他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或终结执行的。
二、失信信息有确定纳入期限的,纳入期限届满后,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其失信信息。
三、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撤销纳入失信决定,并将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移除:
(一)不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而被纳入的;
(二)因执行立案后发现不符合执行立案受理条件而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执行申请的;
(三)因执行依据被撤销、改变或裁定不予执行而导致人民法院终结执行的。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人民法院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或撤销失信信息。
二、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认为不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者失信信息应予删除,向执行法院申请纠正的,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纠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在三个工作日内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全省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工作具体联系人、联系电话见附表
《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
失信信息公布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失信主体或者其破产管理人可以向作出确定失信主体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提前停止公布失信信息:
(一)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清(退)税款、滞纳金、罚款,且失信主体失信信息公布满六个月的;
(二)失信主体破产,人民法院出具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税务机关依法受偿的;
(三)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期间,因参与应急抢险救灾、疫情防控、重大项目建设或者履行社会责任作出突出贡献的。
1.按《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申请提前停止公布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停止公布失信信息申请表、诚信纳税承诺书。
2.按《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申请提前停止公布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停止公布失信信息申请表,人民法院出具的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
3.按《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申请提前停止公布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停止公布失信信息申请表、诚信纳税承诺书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出具的有关材料。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提前停止公布的决定。
省税务局稽查局联合惩戒岗 0371-56987507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35号)
《河南省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公示满6个月后,已经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改正统计违法行为且未再发生统计违法行为的。
当事人申请信用修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信用修复申请表;
(二)统计守信承诺书;
(三)缴纳罚款非税收入票据书;
企业所在地市、县级统计机构出具的整改情况审核证明。
统计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信用修复申请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统计严重失信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核实,并作出决定。不同意信用修复的,统计机构应当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袁召勤 0371-69699817
《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1号)
https://www.creditchina.gov.cn(通过网站首页“信用信息”搜索框查询相关主体信息并选择对应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提交修复申请)
被列入对象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满12个月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提出提前移出申请:
(一)已经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二)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
(三)未再发生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严重失信行为。
申请书和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应急管理部门自受理提前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决定是否准予提前移出。制作决定书并按照有关规定送达被列入对象;不予提前移出的,应当说明理由。
详询(作出列入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公布的电话或当地12350
《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
《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市监信规〔2021〕3号)
https://www.gsxt.gov.cn(登录后按照要求提交信用修复申请)
(一)3年未发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情形的且企业主动申请;
(二)3年未发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情形的;
(三)列入名单满一年,符合移出条件,当事人申请信用。
修复后,提前移出名单,停止公示。
1.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申请修复申请书;
2.守信承诺书;
3.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
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十五个工作日
市场监管局
《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一、可以修复的情形:当事人自被列入黑名单之日起满半年,且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完成整改要求的。
二、不予修复的情形:
(一)距离上一次信用修复时间不到1年的;
(二)3年内信用修复累计满2次的;
(三)拒不纠正相关失信行为或者无故不参加约谈、约谈事项不落实,经督促后仍不履行的;
(四)依法依规不能实施信用修复的其他失信行为。
1.交通运输信用修复申请书;
2.单位(个人)信用修复承诺书。
认定部门(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对信用修复对象符合性和申请材料完整性予以确认,根据核查结果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信用修复通知书》。
见附件: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交通运输局联系人及电话
《河南省消防安全领域失信行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消防安全领域失信行为信息公示期内,失信行为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向作出认定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申请主动修复。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可修复的特定严重失信行为信息,按照三年最长期限公示,公示期间不予修复。
失信行为主体申请主动修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失信行为纠正后信用信息修复申请表;
(二)失信行为纠正后信用信息修复业务办理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三)失信行为纠正后信用信息修复承诺书。
五个工作日
夏冰 0371-66615253
失信行为纠正后信用信息修复业务办理授权委托书.docx (仅限法定代表人申请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时使用)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13号)
按照13号令要求已完成整改、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作出信用承诺的,可以提前向严重失信主体认定机关提出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申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提前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一)申请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事实等欺诈行为的;
(二)申请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过程中又因同一原因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情形。
因何种原因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提供已完成整改相关证明材料
自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之日起三年内
矿业权所在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详见附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办法》《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办法》
地质勘查单位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之日起3年内,按要求对以下情形积极整改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依照规定向作出决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信用修复。
(一)地质勘查工程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或重大失实地质勘查成果报告的;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的;
(三)违反《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地质勘查单位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五)地质勘查单位被列入异常名录满3年仍未按规定整改或履行相关义务的;
(六)拒绝和阻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七)其他应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情形。
申请信用修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信用修复申请表;
(二)守信承诺书;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对相关情形整改到位或已履行相关义务的材料;
(五)自然资源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资料均需加盖公章,复印件请同时签注“与原件一致”字样)
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核实,并作出是否移出地质勘查单位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决定。
周慧敏,0371-68108163
河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被列入严重失信违法名单满6个月,且符合下列情形的省管定点医疗机构,可以依照规定向省医保局申请信用修复:
(一)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二)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三)失信主体信用修复限期内,未发生同类失信行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相应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申请提前移除。
(一)信用修复申请表;
(二)信用修复承诺书;
(三)违法违规行为纠正、整改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
十五个工作日
省医保局 基金监管处 阴康康 0371-69698070
《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健全信用修复机制的实施意见》(豫市监[2021]72号)
《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工作的通知》(豫药监执法函[2022]279号)
药品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企业,可以依照规定向药品监管部门申请信用修复:
(一)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二)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三)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
(四)未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相应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申请提前移出。
当事人申请信用修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信用修复申请书;
(二)守信承诺书;
(三)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
十五个工作日
黎山 0371- 65567289
《河南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豫建行规〔2024〕5号)
1.鼓励存在不良信用信息的信用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
2.按照“谁认定、谁修复”原则,失信信用主体依法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后,可向该信息的认定部门或省物业信用平台申请信用修复,并提交信用修复申请书等相关材料。
3.经审查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认定部门应于7日内作出信用修复决定,并将修复记录归档管理。
4.信用主体完成信用修复后,该信用信息不再公开和扣分。省物业信用平台与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信用信息修复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同步修复。信用信息修复时,信用主体年度信用等级已评定的,信用等级不作变更。
1.提交信用修复申请书,并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提供已履行义务或纠正失信行为的相关证明材料。
2.提供申请信用主体资格文件、信用主体身份证明。
3.不良信用信息认定部门对失信市场主体的信用修复情况的审核意见。
7个工作日
许杨 0371-66069782
注:“信用中国”网站自收到认定单位共享的移出名单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终止公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
《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
《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市监信规〔2021〕3号)
https://www.samr.gov.cn/xyjgs/flfg/art/2024/art_be55c2e3a54a43e5ab12794c9dc87600.html
https://www.gsxt.gov.cn(登录后按照要求提交信用修复申请)
(一)补报了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已公示;
(二)履行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公示义务;
(三)更正了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公示信息;
(四)依法办理了住所或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重新取得了联系。
1.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填报表;
2.营业执照;
3.年度审计报告(被列入年度);
4.场地证明(房屋租赁协议,需显示出租方的公章或身份证明);
5.缴纳罚款凭证(免于处罚的证据及相关说明)。
十五个工作日
市场监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办法》《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办法》
地质勘查单位被列入异常名录之日起3年内,按要求对以下情形整改到位或已履行相关义务的,可以依照规定向作出决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信用修复。
(一)地质勘查单位存在地质勘查工程、地质勘查成果报告与事实不符的;
(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或存在安全生产风险隐患,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三)地质勘查单位发生一般安全事故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填报公示信息,经书面提醒仍未改正的;
(五)地质勘查单位信息有误无法取得联系的;
(六)其他应当列入异常名录的情形。
申请信用修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信用修复申请表;
(二)守信承诺书;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对相关情形整改到位或已履行相关义务的材料;
(五)自然资源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资料均需加盖公章,复印件请同时签注“与原件一致”字样)
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核实,并作出是否移出地质勘查单位异常名录的决定。
周慧敏,0371-68108163
注:“信用中国”网站自收到认定单位共享的移出名单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终止公示相关失信信息。
第一条 为引导失信主体规范、便捷办理信用修复业务,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信用中国”网站根据《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8号)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所称的信用信息修复,是指信用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向认定失信行为的单位或者“信用中国”网站提出申请,由认定单位或者“信用中国”网站按照有关规定移除或终止公示失信信息的活动。
第二章 信用信息修复的主要方式第三条 信用信息修复的方式包括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和修复其他失信信息。
第四条 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是指认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将信用主体从有关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中移出。
第五条 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是指“信用中国”网站按照有关规定,对正在公示的信用主体有关行政处罚信息终止公示。
第六条 修复其他失信信息,按照认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依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建立信用信息修复制度的,由认定单位受理相关修复申请。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市监信规〔2021〕3号)的相关要求,涉及市场监管领域的失信信息信用修复管理工作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涉及市场监管(含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领域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信用中国”网站在收到市场监管部门共享的信用修复结果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同步更新相关修复信息。如相关主体向“信用中国”网站申请修复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处罚信息,需提交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准予信用修复决定书》或者其他准予信用修复的证明材料。
第三章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的修复第八条 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申请由认定单位负责受理。如失信主体申请移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需向对应各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第九条 认定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决定是否同意将信用主体移出名单,并向“信用中国”网站共享移出名单信息。
第十条 “信用中国”网站自收到认定单位共享的移出名单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终止公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
第四章 行政处罚信息的修复第十一条 以简易程序作出的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中国”网站不进行归集和公示。
以普通程序作出的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中国”网站予以归集和公示。仅被处以警告、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信息,不予公示。其他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为三年,其中涉及符合本指南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为一年。
最短公示期届满后,方可按规定申请提前终止公示。最长公示期届满后,相关信息自动停止公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信息,同一行政处罚决定涉及多种处罚类型的,其公示期限以期限最长的类型为准。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期限起点以行政处罚作出时间为准。
第十二条 关于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消防领域最短公示期为一年的行政处罚信息认定标准如下: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其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
应急管理部门(含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在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依据安全生产类法律法规针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如给予单项违法行为10万元(含)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10万元(含)以上、没收非法财物价值10万元(含)以上,暂扣或吊销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情形;
消防救援机构在其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作出的严重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如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单位违反消防法规定,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处3.5万元(含)以上罚款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消防法规定,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处3.5万元(含)以上罚款或者依法责令停止执业的。
第十三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相关程序终结前,除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认定需要停止执行的,相关行政处罚信息不暂停公示。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终结后,行政处罚被依法撤销或变更的,原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将结果报送“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在收到相关信息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撤销或修改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认为“信用中国”网站对其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内容有误、公示期限不符合规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或变更的,可按照“信用中国”网站异议申诉流程提出申诉。
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规定了附带期限的惩戒措施的,在相关期限届满前,行政处罚信息不得提前终止公示。
第十六条 提前终止公示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行政处罚信息,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纠正违法行为;
(二)达到最短公示期限;
(三)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承诺内容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明确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申请提前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业务办理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二)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处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准予信用修复决定书》或者其他准予信用修复的证明材料等;
其他行政处罚由处罚机关出具《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申请表》,或者其他可说明相关责任义务已履行完毕的材料(如缴交罚款的收据、行政处罚机关出具的相关整改证明材料等);
(三)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承诺书。
第十八条 “信用中国”网站收到申请后,由行政处罚机关所在地的地市级信用建设牵头部门或地方平台网站主办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在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信用主体予以补正,补正后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第十九条 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行政处罚机关所在地的信用建设牵头部门或地方平台网站主办单位及其上级部门审核通过的修复申请,相关行政处罚信息由“信用中国”网站按程序终止公示。
第二十条 信用主体可通过通知短信中的“办理进度查询码”在“信用中国”网站查询修复业务受理情况、审核进度和审核结果。
第五章 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的同步更新第二十一条 信用主体如发现地方信用门户网站未及时更新信用修复信息的,可向“信用中国”网站客服或地方信用门户网站主办单位进行反馈。
第二十二条 从“信用中国”网站获取失信信息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建立信息更新机制,确保与“信用中国”网站保持一致。信息不一致的,以“信用中国”网站信息为准。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信用中国”网站公示信息与认定单位公示信息不一致的,以认定单位相关系统公示信息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指南由“信用中国”网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指南于2024年4月26日修订并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用主体依法享有信用信息修复的权利。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情形外,满足相关条件的信用主体均可按要求申请信用信息修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信息修复,是指信用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向认定失信行为的单位(以下简称“认定单位”)或者归集失信信息的信用平台网站的运行机构(以下简称“归集机构”)提出申请,由认定单位或者归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移除或终止公示失信信息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公示,是指归集机构整合相关信用信息并记于信用主体名下后,对依法可公开的信息在信用网站进行集中统一公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失信信息,是指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中所列的对信用主体信用状况具有负面影响的信息,包括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失信信息。
本办法所称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是指以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设列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第五条 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网站以及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网站(以下统称“信用平台网站”)开展信用信息修复活动,适用本办法。
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建立的信用信息系统开展信用信息修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对信用信息公示和修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指导信用信息修复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辖区内信用信息修复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信用信息修复相关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修复的主要方式第七条 信用信息修复的方式包括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和修复其他失信信息。
第八条 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是指认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将信用主体从有关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中移出。
第九条 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是指归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正在信用网站上公示的信用主体有关行政处罚信息终止公示。
第十条 修复其他失信信息,按照认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依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建立信用信息修复制度的,由认定单位受理相关修复申请。
尚未建立信用信息修复制度的领域,由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受理修复申请。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作出决定后,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更新相关信息。地方各级信用平台网站的运行机构配合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做好信用信息修复相关工作。
第三章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的修复第十二条 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申请由认定单位负责受理。
第十三条 认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已建立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规定,审核决定是否同意将信用主体移出名单。
第十四条 “信用中国”网站自收到认定单位共享的移出名单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终止公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
第四章 行政处罚公示信息的修复第十五条 以简易程序作出的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平台网站不进行归集和公示。
以普通程序作出的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平台网站应当进行归集和公示。被处以警告、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信息,不予公示。其他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为三年,其中涉及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消防领域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一年。最短公示期届满后,方可按规定申请提前终止公示。最长公示期届满后,相关信息自动停止公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信息,同一行政处罚决定涉及多种处罚类型的,其公示期限以期限最长的类型为准。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期限起点以行政处罚作出时间为准。
对自然人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平台网站原则上不公示。
第十六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相关程序终结前,除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认定需要停止执行的,相关行政处罚信息不暂停公示。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终结后,行政处罚被依法撤销或变更的,原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将结果报送信用平台网站。信用平台网站应当自收到相关信息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撤销或修改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认为信用平台网站对其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内容有误、公示期限不符合规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或变更的,可以向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提出申诉。经核实符合申诉条件的,申诉结果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反馈,信用平台网站应当及时更新信息。
第十八条 提前终止公示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行政处罚信息,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纠正违法行为;
(二)达到最短公示期限;
(三)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明确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申请提前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行政处罚机关出具的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的责任义务已履行完毕的意见,或者其他可说明相关责任义务已履行完毕的材料;
(二)信用承诺书。
第二十条 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收到提前终止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信用主体予以补正,补正后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第二十一条 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可以提前终止公示;对不予提前终止公示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法律、法规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规定了附带期限的惩戒措施的,在相关期限届满前,行政处罚信息不得提前终止公示。
第五章 信用信息修复的协同联动第二十三条 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应当保障信用信息修复申请受理、审核确认、信息处理等流程线上运行。
第二十四条 地方信用平台网站运行机构应当配合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做好工作协同和信息同步。
第二十五条 信用平台网站与认定单位、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建立信用信息修复信息共享机制。信用平台网站应当自收到信用信息修复信息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公示信息。信用平台网站应当在作出信用信息修复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修复信息共享至认定单位和相关系统。
第二十六条 从“信用中国”网站获取失信信息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应当建立信息更新机制,确保与“信用中国”网站保持一致。信息不一致的,以“信用中国”网站信息为准。
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应当对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信息更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及时更新修复信息的机构,可以暂停或者取消向其共享信息。
第六章 信用信息修复的监督管理与诚信教育第二十七条 信用主体申请信用信息修复应当秉持诚实守信原则,如有提供虚假材料、信用承诺严重不实或被行政机关认定为故意不履行承诺等行为,由受理申请的单位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认定单位及时共享,相关信用记录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三年并不得提前终止公示,三年内不得在信用平台网站申请信用信息修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申请修复的信用主体收取费用。有不按规定办理信用信息修复、直接或变相向信用主体收取费用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的督促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改正。
第三十条 充分发挥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商会、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专家学者、新闻媒体等作用,及时阐释和解读信用信息修复政策。鼓励开展各类诚信宣传教育,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涉及信用平台网站的信用信息修复相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停止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市场监管局(厅、委),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市场监管总局网数中心: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信用修复协同联动,构建高效便捷的信用修复制度,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按照《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8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市监信规〔2021〕3号)相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修复协同联动工作机制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要充分认识做好信用修复协同联动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沟通对接,坚决打破数据壁垒,切实解决“多头修复”问题。各省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以下简称“信用牵头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每日共享各自系统产生的信用修复结果信息(含较低数额罚款的处罚到期撤销公示的信息),并向“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相关信息,做到两个系统同步修复。
二、各省级信用牵头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信用修复协同联动工作机制,做好各自系统内部、两个系统间的工作流程与技术适配,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修复数据共享、修复结果互认。
三、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市场监管总局网数中心要强化协作,为各省级部门做好“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息共享交换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
请各地区于2024年2月29日前完成上述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将开展联合检查,对工作进展不力的地区予以通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4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