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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安阳泰翔运输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豫濮清交罚字【2025】第0500004号
处罚类别豫濮清交罚字【2025】第0500004号 处罚决定日期2025-05-29
处罚内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的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万元)0.2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违法事实 2025年05月28日18时37分,我单位执法人员依法在S302清丰县韩村镇苏二庄村口西50米处实施行政检查,发现张小雨驾驶车主为安阳泰翔运输有限公司的豫EF9763黄牌六轴重型半挂牵引车,超限输行驶公路,该车核定载重49吨,实际车辆总重53.6吨,超限4.6吨,超限率9%,该行为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处罚依据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处罚机关清丰县交通运输局执法大队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9227822109250
数据来源清丰县交通运输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9220056382490
违法行为类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