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清丰县盛达运输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豫濮清交罚字【2025】第0500003号 |
---|---|---|---|
处罚类别 | 豫濮清交罚字【2025】第0500003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5-13 |
处罚内容 | 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的行政处罚。 | 罚款金额(万元) | 0.10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0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违法事实 | 2025年05月13日10时39分,接河南省交通运输厅综合交通运输管理平台推送的三类抄告显示,清丰县盛达运输有限公司所有车辆豫J25295于2024年10月17日已注销道路运输证,但该车仍与2025年03月26日至2025年04月01日,从张家港市装载货物运送到上海奉贤区且有运行记录。经调查核实,清丰县盛达运输有限公司实施了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议立案调查。 | ||
处罚依据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 ||
处罚机关 | 清丰县交通运输局执法大队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24109227822109250 |
数据来源 | 清丰县交通运输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109220056382490 |
违法行为类型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