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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清丰县通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豫0922环罚决字〔2025〕6号
处罚类别豫0922环罚决字〔2025〕6号 处罚决定日期2025-04-28
处罚内容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对豫 A49W5N 机动车检测的违法所得:160 元;2.罚款:壹拾壹万陆仟元整(116000 元)。 罚款金额(万元)11.6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2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违法事实 2024 年 11 月 22 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调取该单位近两年在用车尾气排放原始检验数据时,发现该单位在 2024 年 10 月 28 日对豫 A49W5N 初检不合格,发动机控制单元 OBDCAL ID 为 11J40A,10 月 29 日复检合格,发动机控制单元 OBD CAL ID 为 B6000429。经查,为该单位使用豫JSC236 进行替车检验,对豫 A49W5N 机动车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车尾气检验(测)报告,收取检测费用160 元,其行为构成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机关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9000056282867
数据来源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9000056282867
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