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阅读 进入适老模式
  • 全国一体化信用查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金融产品
  • 站内搜索

行政相对人名称清丰县高堡乡段庄村会超购物超市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清市监处罚〔 2025〕24号
处罚类别清市监处罚〔 2025〕24号 处罚决定日期2025-05-12
处罚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4元;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天亿香花椒”1袋;3、罚款50元。 罚款金额(万元)0.01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违法事实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已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实施“四张清单”推进包容审慎监管规定》之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11“处罚事项:经营超过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行政处罚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适用情形:初次违法,没有造成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的危害后果,且有下列情形之一:1.当事人为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2.货值金额不超过1万元;减轻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罚款减至10倍以下且不超过5000元,对其他食品经营者罚款减至10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规定
处罚机关清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922005638273G
数据来源清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922005638273G
违法行为类型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