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清丰金凯安木业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清消行罚决字〔2025〕第 00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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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 清消行罚决字〔2025〕第 0011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5-26 |
处罚内容 | 2025年4月15日15时50分,清丰县消防救援大队接到报警:位于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产业集聚区的清丰金凯安木业有限公司发生火灾,火灾造成你单位面漆房部分建筑构件及水帘设备、风机、部分货物等物不同程度烧毁烧损,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经调查,该起火灾系你单位未针对水帘设备水泵开展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所致 | 罚款金额(万元) | 1.00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0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违法事实 | 违反规定引起火灾事故 | ||
处罚依据 | 《河南省消防条例》第七十四条 | ||
处罚机关 | 清丰县消防救援大队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10922005638329K |
数据来源 | 清丰县消防救援大队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10922005638329K |
违法行为类型 | 《河南省消防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