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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濮阳市万汇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豫0922环罚决字〔2025〕5号
处罚类别豫0922环罚决字〔2025〕5号 处罚决定日期2025-04-28
处罚内容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对豫 JNF363 机动车检测的违法所得:200 元;2.罚款:壹拾壹万陆仟元整(116000 元)。 罚款金额(万元)11.6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2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违法事实 2024 年 11 月 21 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调取该单位自 2024 年 7 月初开业以来的在用车尾气排放原始检验数据时,发现该单位于 2024 年 10 月 29 日对豫 JNF363进行检验,该机动车额定功率为 105kw,使用加载减速法功率扫描过程中扫描出的最大轮边功率25.4kw,在功率扫描阶段未按 GB3847-2018《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B.2.3.2.4 和 B.4.3.1 规定执行,未能扫描出最大轮边功率,导致后续的排放数据检测中失去真实的检测工况条件,数据失真。该单位对豫 JNF363 机动车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车尾气检验(测)报告,收取检测费用 200 元,其行为构成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机关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9000056282867
数据来源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9000056282867
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